(2015)沈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代某某、王某某等与卜某甲、卜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王某某,卜某甲,卜某乙,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卜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卜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沈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当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有被��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执字第6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