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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泽鸿、赵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泽鸿,赵泽华,吴小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194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震山。委托代理人:项楚翘、包磊。被告:赵泽鸿。被告:赵泽华。被告:吴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泽鸿、赵泽华、吴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2元,减半收取73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31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7331退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