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010号原告高某,麦迪拉蛋糕房员工。被告余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吴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