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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胡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69号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胡某甲,男,汉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某诉被执行人胡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胡某甲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某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喧华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梁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