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诉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