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27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9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2016年3月4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峰,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妍、代理检察员展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赵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5月期间,梁某(已判决)利用其任佛山市禅城区摩托车报废或迁出补偿办理中心(下称“限摩办”)工作人员为“限摩办”采购办公用品的职务便利,以“限摩办”的名义,多次向单位定点采购商茗茗办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虚报采购项目,获取了苹果iphone5手机、苹果iphone4s手机、苹果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一批。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梁某上述赃物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低价人民币4万余元的价格从梁某处收购了5台苹果iphone5手机、2台苹果iphone4s手机,3台苹果平板电脑、1台苹果手提电脑以及2台三星9300手机,并将上述收购的赃物变卖后获利。经鉴定,上述涉案赃物共价值人民币42720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经传唤主动前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主动如实交待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黄某乙的证言,送货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暂扣财物收据,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黄启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变卖获利,涉案赃物共价值人民币4272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甲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传唤主动前往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以上相应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春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