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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海口霖洲农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海鸿达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国投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霖洲农业有限公司,海南海鸿达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832号申请执行人海口霖洲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海鸿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娜和亚,经理。被执行人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彦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口霖洲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海鸿达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限被执行人海南海鸿达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被执行人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1980XXXXX法人股股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海口霖洲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海南海鸿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1980XXXXX法人股股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海南海鸿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1980XXXXX法人股股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海口霖洲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一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