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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瑞欣与李国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欣,李国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396号原告:李瑞欣。被告:李国华。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原告李瑞欣诉被告李国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庄合村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我分得耕地1.19亩,因为我们身份上的特殊关系,我的承包地登记在了两个哥哥李国兴、李国华名下,由两个哥哥均分并耕种。现因土地确权,我要求耕种自己的责任田,但二哥李国华拒绝返还,请求判令被告李国华返还我0.595亩承包地。经审查,本院认为,集体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瑞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