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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李某,沈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7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张少春,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发学,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沈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沈某的母亲。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志强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