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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淑群与吴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群,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9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周淑群。被执行人吴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吴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控制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1款、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吴勇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旭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