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利云与被执行人李军、郭燕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云,李军,郭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刘利云,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李军,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郭燕,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住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2)琼海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利云与被执行人李军、郭燕民间借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李军、郭燕应付申请执行人刘利云借款500000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案执行费74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2)琼海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征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