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民初165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敦富诉被告彭建明、定南县龙神湖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南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敦富,彭建明,定南县龙神湖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8民初165之一原告范敦富。被告彭建明。被告定南县龙神湖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金。被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朝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敦富诉被告彭建明、定南县龙神湖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南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敦富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敦富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魏天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