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恩文、韩明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文,韩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49号申请执行人李恩文,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韩明华,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申请执行人李恩文与被执行人韩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承勋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