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超群与余福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群,余福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975号原告:王超群,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余福军,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镇。本院在审理王超群与余福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群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群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超群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 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郁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