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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346号原告:司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司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理由在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泽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