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许丹丹与袁木、刘细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丹丹,袁木,刘细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843号原告许丹丹。委托代理人柯文杰,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袁木。被告刘细年。原告许丹丹诉被告袁木、刘细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馨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攀、胡晓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丹丹及其委托代理人柯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木、刘细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应为大冶市林利寄售行,并非该寄售行经营者许丹丹,由于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丹丹的起诉。审 判 长 许馨文人民陪审员 马 攀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