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张艳春、潘兴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春,潘兴河,潘海凤,张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春,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潘兴河,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被执行人潘海凤,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被执行人张淑华,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02698号,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潘兴河、潘海凤、张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兴河、潘海凤、张淑华。但被执行人潘兴河、潘海凤、张淑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兴河、潘海凤、张淑华银行存款23546.7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春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金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