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3民初344号原告:张某。被告:陆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岂延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陆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5年9月2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滦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陆某乙由被告抚养。由于小孩系女性,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由于在外边一直开大车,居无定所,而且工作时间一直不稳定,不能给孩子一个正常的学习及生活环境,甚至有酗酒恶习,经常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成长非常不利。而原告要求探视女儿陆某乙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障碍,严重影响了原告与女儿的母女亲情。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使小孩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诉至贵院,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小孩抚养费500元。被告陆某甲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孩子跟着我,不管是上学还是生活,都是独立的生活环境,而且孩子的奶奶现在专职在照顾孩子,我的工作是德邦物流公司,作息时间特别稳定,我出长途是两天一夜,之后我能陪孩子三天,不管是从收入还是居住环境都很稳定,对孩子比较有利。孩子现在在廊坊市物流公司附小上学,可以从小学直接升到中学,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好,一个年级四个班,考了第一和第二,都有奖状。我现在的工作是司机,根本不允许喝酒,也没有喝酒的时间。管孩子肯定有,但是不存在打骂。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本来就是离得比较远,来来回回的跑不太现实,因为孩子还有学业,现在给孩子换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和学习。2016年1月8日,孩子的户口已经迁移到滦县雷庄镇前羿各庄村。经���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9日生女儿陆某乙。2015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滦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陆某乙随被告陆某甲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陆某甲自行负担。婚生女陆某乙随被告陆某甲共同生活至今。现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被告陆某甲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照片、(2015)滦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孩子也已经开始上学,渐渐融入了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关系,被告不同意变更,且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有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行为,亦��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本院认为,不宜改变孩子的现有生活环境、学习氛围,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岂延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福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