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田某1与王某1、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王某1,杜某,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1民初1316号原告田某1,男,生于1993年1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某1,女,生于1992年3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杜某,女,生于1965年5月4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1之母。被告王某2,男,生于1964年6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1之父。原告田某1与被告王某1、杜某、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1、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王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1诉称:XXXX年农历XX月XX日,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订婚,三被告共收取我礼金26500元及物品。交往后,于XXXX年XX月初被告提出分手,开始承诺将礼金及物品如数返还,后又反悔。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6500元及金戒指一个价值1300元、三件套价值1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1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当时我给原告打电话,只是说不让他去,因为在腊月28之前,他家人已去我家闹了很多次。原告让我返还彩礼、戒指和三件套,我不愿意。因为我根本没见到他们的彩礼金,他们一共给我了2514元,其中原告给我了1314元,他父母各给了600元,没有戒指和三件套。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确认本案所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所诉是否属实,被告是否应予返还。原告为支持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魏某出庭作证,证明订婚当天,经其手将20000元的彩礼金红布包给被告,原告给被告有戒指、床上用品。2、证人田某2(系原告的伯父)出庭作证,证明订婚当天,经媒人手给被告彩礼金26500元、戒指及三件套。3、两份电话录音。被告王某1、杜某、王某2均未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证言提出异议,称证人只是听说有26500元,其收到红布包里面就200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证人魏某作为媒人,其知道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金的情况,且被告陈述订婚时原告给的红布包里面只有200元彩礼金亦与当地订婚的风俗习惯明显不符,故本院对证人魏某的证言予以采信。证人田某2证言与证人魏某证言不一致部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证据3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有效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田某1与被告王某1经媒人魏某介绍相识,XXXX年农历XX月XX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经媒人魏某手给被告王某1彩礼金20000元及金戒指等物品。当天,原告方的亲属根据当地的风俗分别给被告王某1有见面礼金。后双方发生矛盾分手,因双方就彩礼金的返还发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金26500元及价值1300元的金戒指、价值1600元的三件套。本院认为:原告田某1在与被告王某1订婚时,依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经媒人魏某手给付被告王某1彩礼金20000元,有证人魏某的当庭证言,且亦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本院予以确认。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某1应予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戒指等物品及原告的亲属在订婚仪式中给付被告的礼金,属于赠予性质,不属于彩礼金的范畴,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该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1辩称没见到彩礼金,其收到的红包只有200元,明显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订婚的相对方是原告田某1与被告王某1,且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杜某、王某2收取了彩礼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杜某、王某2返还彩礼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田某1彩礼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田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王某1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席 应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华(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