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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陈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7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李刚,分行行长。被告:陈兵,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兵17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陈兵17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