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现朝与杨胜巧、杨现(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朝,杨胜巧,杨现(县)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568号原告刘现朝,农民。被告杨胜巧,农民。被告杨现(县)宝,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朝诉被告杨胜巧、杨现(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现朝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亚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