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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现朝与杨胜巧、杨现(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朝,杨胜巧,杨现(县)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568号原告刘现朝,农民。被告杨胜巧,农民。被告杨现(县)宝,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朝诉被告杨胜巧、杨现(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现朝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亚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