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蔡乃兵与马敏、王传波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乃兵,马敏,王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874号原告:蔡乃兵,个体。被告:马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传波,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乃兵与被告马敏、王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马敏、王传波直接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蔡乃兵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马敏、王传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