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6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徐佰明与李井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佰明,李井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6执24号申请执行人:徐佰明,1964年03月05日出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井胜,1962年07月10日出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徐佰明与李井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5)宝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李井胜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井胜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徐佰明已将该款项收悉,本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徐佰明依据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井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郐 滨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冷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