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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崔玉美与杜春雨、范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美,杜春雨,范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732号原告崔玉美。被告杜春雨。被告范娜。原告崔玉美与被告杜春雨、范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春雨价值10万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杜春雨所有的坐落于高密市***楼房一处,房权证号为鲁*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赠予、租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