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18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苗秀兰与金乡县环球商贸有限公司、戴宏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秀兰,金乡县环球商贸有限公司,戴宏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803-1号原告:苗秀兰,农民。被告:金乡县环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龙,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金乡县肖云镇开发区。被告:戴宏彬,居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负责人:申春秋,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金乡县惠民路南时代花园北。原告苗秀兰诉被告金乡县环球商贸有限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戴宏彬驾驶的鲁H×××××(鲁H×××××挂)半挂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戴宏彬驾驶的鲁H×××××(鲁H×××××挂)半挂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留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