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8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唐明华与邓中明,李正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华,邓中明,李正平,黄伍新,黄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190号原告唐明华,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禇兴龙、潘阳,均系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中明,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李正平,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被告黄伍新,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黄伍华,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华与被告邓中明、李正平、黄伍新、黄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明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明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唐明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庚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