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原晓明与朱延雷、程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晓明,朱延雷,程士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92号原告原晓明。委托代理人:李斌,系辽宁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延雷。被告程士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晓明诉被告朱延雷、程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晓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原晓明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原晓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晓明承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