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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特12号申请人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申请人王某,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甲申请被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张某甲自愿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