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白启忠申请白启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启忠,白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77号申请执行人白启忠。被执行人白启武。本院在执行白启忠申请白启武侵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表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