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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白启忠申请白启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启忠,白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77号申请执行人白启忠。被执行人白启武。本院在执行白启忠申请白启武侵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表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