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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18-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建英与达新创意装饰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层松,达新创意装饰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18-245号原告邹层松等28人(具体身份信息见附表一)。委托代理人王豪鸣,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育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新创意装饰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RANIERKEVINJEREMY。委托代理人王增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层松等28人与被告达新创意装饰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中亚,各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豪鸣、黎育平,被告达新创意装饰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原告入职时间:2004年8月4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入职(具体时间详见附表二)。二、原告最后上班日期:2015年8月3日。三、2015年年休假工资:共计12641元,庭审中原告认可仲裁裁决书认定及裁决的金额,被告未起诉,亦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四、原告邹层松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的加班费:仲裁未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认可该项仲裁认定及裁决结果,被告未起诉,亦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本院对原告邹层松上述期间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五、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8月10日。六、原告的仲裁请求:被告支付1.2015年年休假工资105498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4795元;3.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的加班费4551元;以上合计1014844元(各原告仲裁申请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七、被告仲裁请求:要求原告李正兴等26人(除董春芳、张建丰)支付经济损失共250010元。八、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邹层松等28人2015年年休假工资共12641元;2.驳回原告邹层松等28人的其他仲裁请求;3.驳回被告的所有仲裁请求。(仲裁结果详见附表二)九、原告的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十、被告未起诉。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十一、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以被告未及时发放2015年6月份工资以及工厂正往深圳市外搬迁,于2015年8月3日以邮寄方式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其主张被迫解除的理由为被告截止2015年8月3日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2015年6月份工资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2015年7月份社会保险费。根据被告提供的EMS快递签收显示,原告的快递于2015年8月4日由原告肖东莲或董春芳签收,原告叶发顺的邮件没有投递记录。而根据原告提供的光盘显示,邮递员打算投递之时被告已在发放工资,且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本院能够认定2015年6月份的工资至少在2015年8月4日已发放完毕。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及时通知被告,原告主张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出,但该邮件并未有效送达,且在邮递的时候,即被迫解除通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已经发放完毕2015年6月份工资,该项原告主张的被迫解除的情形已经消除。而关于补缴2015年7月份社会保险费这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曾向被告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而被告未在一个月内为其补缴,故该项理由亦不成立。综上,原告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达新创意装饰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邹层松等28人支付2015年年休假工资共计12641元(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二、驳回原告邹层松等28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陈猛、任中亚、卞河冲、彭新光、谢姣玲、叶发顺、周忠明、黄春生案件受理费共80元,由被告达新创意装饰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共200元,由各原告承担,按规定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永 强代理审判员 吴 楚 楚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毅(兼)书 记 员 柳 晓 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表一、身份信息 案号 姓名 性别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18号 邹层松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19号 董春芳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0号 李正兴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1号 陈猛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2号 任中亚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3号 邓洪雄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4号 王文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5号 郭平军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6号 XX 女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7号 潘龙珍 女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8号 蒋吉平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9号 卞河冲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0号 彭新光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1号 郭先平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2号 谢姣玲 女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3号 张小芬 女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4号 黄素玲 女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5号 王建英 女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6号 邓华汝 女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7号 叶发顺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8号 周果 女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9号 张建丰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40号 高振江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41号 周忠明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42号 郝森会 女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43号 黄春生 男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44号 韩庆改 女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45号 陆士红 男 附表二、基本情况 案号 姓名 入职时间 仲裁请求(单位:元) 仲裁结果(单位:元) 判决结果(单位:元) 经济补偿金 年休假工资 加班费 经济补偿金 年休假工资 加班费 经济补偿金 年休假工资 加班费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18号 邹层松 2012-2-28 31500 12413 4551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19号 董春芳 2004-8-5 77000 9655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0号 李正兴 2004-8-29 94600 8500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1号 陈猛 2004-10-15 124300 15400 0 0 7155 0 0 7155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2号 任中亚 2004-8-18 70730 7310 0 0 2990 0 0 299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3号 邓洪雄 2005-5-6 62900 5700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4号 王文 2004-12-15 63690 6140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5号 郭平军 2011-9-24 14800 2180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6号 XX 2011-4-27 13950 1900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7号 潘龙珍 2012-12-13 13200 760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8号 蒋吉平 2012-12-10 13500 2326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29号 卞河冲 2014-4-1 8200 1300 0 0 382 0 0 382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0号 彭新光 2014-3-14 8600 1300 0 0 368 0 0 368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1号 郭先平 2004-8-4 63690 6600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2号 谢姣玲 2014-5-12 3450 832 0 0 295 0 0 295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3号 张小芬 2005-3-30 52500 0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4号 黄素玲 2014-3-12 3750 0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5号 王建英 2010-2-24 16995 2842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6号 邓华汝 2014-12-11 4800 1470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7号 叶发顺 2012-6-27 11200 2354 0 0 578 0 0 578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8号 周果 2012-7-3 9600 0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39号 张建丰 2004-8-27 60335 6068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40号 高振江 2007-3-9 30532 2983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41号 周忠明 2009-10-16 21258 2491 0 0 285 0 0 285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42号 郝森会 2010-9-15 15365 2252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43号 黄春生 2014-4-29 4800 1067 0 0 588 0 0 588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44号 韩庆改 2014-10-29 3150 1067 0 0 0 0 0 0 0 (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45号 陆士红 2013-12-4 6400 588 0 0 0 0 0 0 0 合计 904795 105498 4551 0 12641 0 0 12641 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