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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29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东,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