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廉加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加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廉加娥,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于,满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程学波,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加娥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加娥及其辩护人程学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廉加娥于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在与证人杜某以男女朋友相处的情况下和被害人陈某1相亲,并使用虚假姓名谎称愿意和被害人陈某1结婚,先后以相亲见面礼、买首饰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廉加娥后被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廉加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廉加娥在与他人以男女朋友相处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2日,使用虚假姓名在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与被害人陈某1相亲,并谎称愿意和被害人陈某1结婚,于当日以相亲要见面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廉加娥又以买首饰的名义在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廉加娥后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廉加娥赔偿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同时,被害人陈某1表示放弃其他损失,不再追究被告人廉加娥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廉加娥及其辩护人程学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存折复印件、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廉加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廉加娥能够自愿认罪,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廉加娥的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廉加娥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廉加娥犯诈骗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廉加娥单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廉加娥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殷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X速 录 员 刘春秀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