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1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爱红与王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红,王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3609号原告朱爱红,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王月强,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红与被告王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