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钱忠英与彭永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忠英,彭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142号申请人钱忠英。被执行人彭永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商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彭永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永田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彭永田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永田的银行存款1833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施前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