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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薛探平与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探平,王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154号原告薛探平,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建波,男,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薛探平与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探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周学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