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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樊细扬、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樊细扬,李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43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法定代表人夏云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辉,该银行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贵,该银行职员。被告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细杨。被告樊细扬。被告李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樊细扬、被告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