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红芳与严丹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芳,严丹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636号申请执行人:朱红芳。被执行人:严丹亚。申请执行人朱红芳与被执行人严丹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严丹亚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朱红芳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丹亚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09.50元,并承担执行费659.14元。2016年1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严丹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严丹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严丹亚已履行诉讼费609.50元、执行费659.14元。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红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2016年4月15日,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朱红芳与被执行人严丹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红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6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严丹亚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朱红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