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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段伟等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段伟,贾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被执行人段伟,男,生于1969年11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贾其琴,女,生于1972年08月16日,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依据(2015)长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伟、贾其琴给付本金40478.54元及利息。2016年01月27日本院以(2016)鲁0113执417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4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