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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史小妹与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史小妹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萧林路571号。法定代表人金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雪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茹稼,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小妹。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43元,由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