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1894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吕某。被告陈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吕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陈某甲的父母吕某和陈某在2015年9月22日在新沂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每月付给原告抚养费1000元,但自2016年1月开始被告一直拒付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自2016年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辩称:我与吕某办理离婚手续属实,离婚协议也是我本人所签。我现在没有钱,并非不同意给抚养费,以后有钱了,肯定给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吕某系原告陈某甲之母,被告陈某系原告陈某甲之父。被告陈某与原告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吕某于2015年9月22日在新沂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一女一子。女儿陈某甲(××××年××月××日生)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女儿1000元(壹仟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20周岁为止。陈某甲陈某乙(××××年××月××日出生)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负。双方互有探视对方所抚养子女的权利。三、财产分割……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留存一份,此协议内容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协议人:男方陈某2015年9月22日女方吕某2015年9月22日”。该离婚协议上并盖有新沂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监誓的红章。该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陈某按照协议上约定的事项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自2016年1月开始至今被告陈某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故原告陈某甲诉至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交的离婚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吕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原告陈某甲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甲抚养费3000元(即自2016年1月至3月的抚养费)。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分别在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陈某甲抚养费1000元(自2016年4月起至陈某甲年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