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建志与人延边仁和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志,延边仁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林,延边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仁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成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帆,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周建志与被执行人延边仁和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仁和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8435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333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均申请再审,待再审程序得出结论后再恢复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