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山东金手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凯盛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山东金手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凯盛木业有限公司,赵士科,赵燕,蔡象海,徐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969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142号。被执行人山东金手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137号6层601室。被执行人淄博凯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寿济路与周荆路交叉口被100米往东。被执行人赵士科。被执行人赵燕。被执行人蔡象海。被执行人徐伟伟。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诉山东金手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凯盛木业有限公司、赵士科、赵燕、蔡象海、徐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执字第19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