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在福与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办事处等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遥墙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桥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12行初51号原告张在福,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开锋,山东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遥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广大,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家国,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桥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在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在福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遥墙街道办事处、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桥北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在福于2016年4月15日以因政府区划调整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在福负担。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