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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勤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姚某,张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初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系被害人程某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系被害人程某乙之母。诉讼代理人李辉,代理上列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张勤,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诉讼代理人张亚辉、余孝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勤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姚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勤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姚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姚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马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