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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段海英、刘兆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凤,段海英,刘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167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被告段海英。被告刘兆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金凤与段海英、刘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兆强所有位于x××市x××街(东)x××号x××幢x××号x××房x××处,房��证号:x××房权证xxx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期间不得对财产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