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152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臧德荣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522民初1519号起诉人:臧德荣2016年4月11日本院收到臧德荣的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冯克宝和孙立芳返还宋从曾的承包土地。经审查,本院认为,臧德荣不是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臧德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逢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