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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南某与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265号原告:南某。委托代理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甲。委托代理人:林燕东、高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某与被告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戚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返还原告浙C×××××号车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南某与被告戚某甲于2014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名戚某乙。婚后,原、被告有为琐事产生矛盾,现处于分居状态,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案经调解无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