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民初字第1057号-1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汝坤与俞宙刚、宜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汝坤,俞宙刚,宜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字第1057号-1原告吴汝坤。委托代理人孙曙亮、陈岳明,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宙刚。被告宜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王婆桥西堍。法定代表人朱国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亚军,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汝坤与被告俞宙刚、宜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汝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俞宙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汝坤申请撤回对俞宙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汝坤撤回对俞宙刚的起诉。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