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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邻水县弘能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邻水县四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弘能煤业有限公司,邻水县四方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弘能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玉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邻水县四方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建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邻水县弘能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邻水县四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5)邻水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邻水县四方煤业有限公司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至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96956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