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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458号原告:杨某,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住成安县。被告:李某1,男,46岁,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李某2,男,44岁,汉族,成安县。被告:李某3,男,38岁,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李某4,男,36岁,汉族,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宁宁 来源: